文章分为三个大段,最后一个大段为向日本学习的内容。
【资料图】
以色列的司法改革还远未结束,上个月的纷争,只是先前一揽子司法改革计划中的一部分而已。
如果内塔尼亚胡要继续按照先前的方案推进改革,那么以色列后面的动荡还将持续。
我在三月份的一篇文章中写到:内塔尼亚胡的整个改革,在每一个方向上,都有一些合理的措施。但是,不合理的地方,更多,而且,还有致命之处。他的司法改革,要做出重大调整才行。
今天的文章,将聚焦于一揽子改革中的法官遴选程序改革,并给出我的建议。
目前,以色列所有的法官,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,实际上都是由一个司法遴选委员会任命的(形式上由总统任命)。
那么,委员会的人选构成,就是决定法官人选的最重要因素。
当前的委员会,一共有9人,其中3人是大法官,两人来自律师协会,两人是议会议员,剩下两人是内阁部长(其中一人为司法部长)。
9人中,有5人同意,就可以任命法官,有7人同意,就可以任命大法官。
所以,只要委员会中的3位大法官形成同盟,那么他们就对新任大法官的人事任命拥有了否决权。而最高法院中的大法官,又轮流担任司法遴选委员会委员。
而在对普通法官的任命中,司法遴选委员会的3名大法官往往又会和两名律师委员形成同盟,然后这个同盟,又对普通法官的人事任命拥有了否决权。